很多企業主誤以為特別休假(特休)「只要給足天數就沒事」,但實務上,週期如何計算?如何管理及結算?才是真正的魔鬼細節。本篇懶人包將為您一次說明特休制度的架構與常見盲點。
一、特休天數與給假制度:週年制 vs. 曆年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休天數是隨「年資」增加的。企業在制度設計上,需決定採用的「計算週期」,這不僅影響人資的作業,更直接關係到特休給假及結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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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主流比較:週年制 曆年制
| 比較項目 | 週年制 | 曆年制 |
| 週期定義 | 以勞工「個人到職日」為結算點。 | 統一以「每年 1/1 至 12/31」核計結算天數。 |
| 優點 | 員工權益一目了然,最無爭議。 | 管理方便,全公司結算日統一。 |
| 缺點 | 人資需分別記錄每位員工的日期,管理成本高。 | 計算複雜。需將不同年資的天數按比例切割,且離職時需回歸週年制結算。 |
| 適用對象 | 中小企業、人員流動單純者。 | 中大型企業、人資系統功能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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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規定給假標準
法定規定的特休天數是最低標準,企業可以優於法令給予,但不得低於標準。
| 勞工服務年資 | 特別休假天數 | 勞工服務年資 | 特別休假天數 | ||
| 現行規定 | 106/1/1修法前 | 現行規定 | 106/1/1修法前 | ||
| 6個月至未滿1年 | 3 | 0 | 滿第13年 | 19 | 18 |
| 滿第1年 | 7 | 7 | 滿第14年 | 20 | 19 |
| 滿第2年 | 10 | 7 | 滿第15年 | 21 | 20 |
| 滿第3年 | 14 | 10 | 滿第16年 | 22 | 21 |
| 滿第4年 | 14 | 10 | 滿第17年 | 23 | 22 |
| 滿第5年 | 15 | 14 | 滿第18年 | 24 | 23 |
| 滿第6年 | 15 | 14 | 滿第19年 | 25 | 24 |
| 滿第7年 | 15 | 14 | 滿第20年 | 26 | 25 |
| 滿第8年 | 15 | 14 | 滿第21年 | 27 | 26 |
| 滿第9年 | 15 | 14 | 滿第22年 | 28 | 27 |
| 滿第10年 | 16 | 15 | 滿第23年 | 29 | 28 |
| 滿第11年 | 17 | 16 | 滿第24年 | 30 | 29 |
| 滿第12年 | 18 | 17 | 滿第25年 | 30 | 30 |
二、特休管理:排假、協商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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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排定:
- 原則(勞工排定): 特休的日期由勞工決定。
- 例外(協商調整): 若企業有「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可與勞工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注意:是「協商」而非「駁回」。若勞工不同意,仍應以勞工排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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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通知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及施行細則第24-2條,企業有告知特休天數義務。
- 通知內容: 勞工每年的「特別休假天數」及「未休之日數所結算之工資數額」。
- 通知形式: 必須是書面(包含紙本、電子郵件、薪資單、通訊軟體或內部系統),且勞工能隨時取得並列印。
- 通知時機:建議於「年度終結」或「給假年度開始」時進行。
三、 結算與遞延:未休完的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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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終結(仍在職):處理方式(二擇一)
(1) 遞延處理
前提條件: 需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遞延限制: 遞延僅限一次。若次一年度終結仍未休完,則必須結清工資,不得再次遞延。
(2) 結算處理
若勞資雙方未協商遞延,或協商不成,企業應在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結清未休工資。
(3) 結算時機與公式
- 月薪人員
| 項目 | 年度屆滿,直接結算 | 遞延後仍未修完,期限屆滿結算 |
| 結算時機 | 原特休年度終結日 | 遞延期限屆滿日 |
| 工資基準日 | 年度終結前一月的正常工時工資。 | 應回溯至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前一月正常工時工資。 |
| 結算公式 | 未休天數 × (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 | 未休天數 × (原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 |
- 計日(全職)人員
| 項目 | 年度屆滿,直接結算 | 遞延後仍未修完,期限屆滿結算 |
| 結算時機 | 原特休年度終結日 | 遞延期限屆滿日 |
| 工資基準日 | 年度終結前一日的正常工時工資。 | 應回溯至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正常工時工資。 |
| 結算公式 | 未休天數 × (年度終結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未休天數 × (原年度終結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 計時部分工時人員
| 項目 | 年度屆滿,直接結算 | 遞延後仍未修完,期限屆滿結算 |
| 結算時機 | 原特休年度終結日 | 遞延期限屆滿日 |
| 工資基準日 | 年度終結前一日的正常工時工資。 | 應回溯至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正常工時工資。 |
| 結算公式 | 未休天數 × (年度終結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年度實際工作時間總和 ÷ 年度法定標準工時總和) | 未休天數 × (原年度終結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年度實際工作時間總和 ÷ 年度法定標準工時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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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離職/資遣/退休)
- 處理原則:不論離職原因為何,未休完的特休日數一律結算工資。
- 計算公式:特休未休天數 × ( 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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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戰問答:企業最常踩的特休紅線
Q1:企業可否規定員工必須在淡季休完特休,或在特定節日強制排休?
A:不行,特休排假權利在勞工,企業不得強制規定。
Q2:員工離職時,企業可否要求他「把特休休完」?
A:不行。 特休是勞工的法定休假權利,休假與否應由勞工決定。
Q3:員工可以將遲到、事假或病假,直接轉換成特休來申請扣抵嗎?
A:不行,除非員工主動提出並經雇主同意方可。
Q4:員工的年資計算是否會受留職停薪(例如育嬰留停)影響?
A:會,無論是哪種留職停薪均不計入年資計算,企業在計算特休年資時,都應將該期間扣除。
Q5:員工特休可否以「小時」為單位申請,還是只能以「天」為單位?
A:不一定,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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