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是指勞雇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情形下,雇主同意暫時免除勞工提供勞務的義務,而勞工同意該段時間雇主不給付工資之義務。暫時中止勞動契約關係中之主給付義務,但並未解除兩方間之勞動契約。
目前法令規定明文規定、常見的留職停薪事由如下:
-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兵役法第44條第1款)。
- 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
-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
-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其他留職停薪則多是雇主和勞工自行約定。
雇主一定要同意勞工的留職停薪嗎?
除育嬰留職停薪、服兵役、職業災害未認定前有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外,其餘留職停薪事由雇主都保有准駁權,雇主可於勞動契約或規章中與勞工另行約定。
因私人原因留職停薪勞健保怎麼算?
一、 勞保部分
基本上,有「實際工作」的人才能投保勞保,但如果勞工是因為法令規定的育嬰、傷病、服兵役等原因申請留職停薪,雇主須依法繼續幫勞工加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若是因為個人因素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原則上需退保。
二、 健保部分
如果是其他情況申請留職停薪,健保部分雇主可退保,如果選擇繼續幫員工加保,則勞工、雇主應負擔保費部分則按照原先負擔比例30%(被保險人):60%(投保單位):10%(政府)(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19條)。
三、 勞退部分
因為留職停薪期間不算入勞基法的年資,勞退部分也要停止提繳,雇主應在勞工留職停薪發生7天內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6%勞工退休金,等員工復職後再申報開始提繳(勞退條例第20條)。
反之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留職停薪嗎?
原則上,留職停薪代表勞動契約的變更,通常應由勞工提出申請,而法定上申請留職停薪的條件也有詳細規定。
如果雇主單方面要求員工暫停工作幾天、先休息一陣子後再上班,因為停工算是企業經營上的風險,原則上還是要照給員工薪水,或是協議減班休息。
提醒各位雇主若因為經營困難,和員工協議減班休息也須先經過員工「同意」,並通報當地勞工局才算走完合法程序,而不可要求員工用留職停薪的方式來規避給付薪水的責任,否將可能面臨2至100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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