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不適任員工,給資遣費就沒事了嗎?
不是喔!雇主資遣員工時,必須符合法定資遣事由,尤其要注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還要提早做資遣預告,並且完成資遣通報,這樣才合法喔!
實務上常見的勞資爭議,就是雇主未合法資遣員工,造成勞資糾紛。那遇到不適任的員工,該如何合法地分道揚鑣呢?
一、必須符合法定資遣事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具備法定的資遣事由: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小提醒: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在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 |
二、提前向員工進行「資遣預告」、給予「謀職假」
資遣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先告知員工,否將面臨2-30萬元的罰金。
- 預告期間如下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小提醒:員工在預告期間內每星期最多可請2天謀職假,謀職假期間雇主要照常給付工資。 |
- 預告期計算方式
雇主通知員工資遣日期的「隔天」開始,作為起始日計算,並依日曆天計算(包含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至和員工約定最後一天上班日。
📍舉例:小美到職一年半,老闆因其多次考評未達標準,輔導後仍無法提升;因此,依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之規定,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小美。由於小美年資滿1年以上未滿3年,依法須給予20日預告期;老闆在6月1日通知小美,資遣預告期將從6月2日開始算至6月21日,因此,6月21日為勞動契約終止日,也是離職退保日。 |
- 雇主未依規定進行預告,直接資遣員工
許多雇主會當天叫員工離職,明日就不用來;但雇主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將預告期折算成工資作為補償,另發給員工「預告期間工資」;否則員工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調解。
📍舉例:小明在餐廳工作已一年半多,老闆因其多次考評未達標準,輔導後仍無法提升,依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之規定,以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小明;並請他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了。但由於老闆未在20天前預告小明,需依法另發給他20天未預告期間的薪水。 |
- 謀職假
在資遣預告期間,雇主應給予每週最多2個工作日的謀職假,工資照給,使被資遣勞工有機會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謀職。
三、向主管機關、公立就服機構「資遣通報」
- 資遣通報法規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 資遣通報日計算
資遣通報的10天期限是從員工離職生效日開始往前推10日。這10天期限依照日曆天計算,不用排除假日,但如果通報日遇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
📍 舉例:老闆已先預告員工小美做到6月21日(離職日),資遣通報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故資遣通報日從6月22日(離職生效日)開始往前推算10日,老闆最晚須於6月12日完成通報。 |
四、給付員工資遣費、當月薪資,並結清特別休假工資
- 資遣費
資遣費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 適用勞退舊制的年資(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 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 平均工資: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 勞動部提供的資遣費試算表。
📍小提醒:雇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的30天內發給資遣費,否則可能遭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的罰鍰。(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78條) |
- 給付員工離職當月工資
雇主應該按照原先約定的方式給付工資,不可以藉詞改用其他方式(例如要求員工須親自回公司領取現金等)。另外,縱使員工到職日期過短,也應該按照工作天數給付工資,並不是像民間所說的:「沒有做滿7天就不用給付工資」喔!
- 折算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雇主資遣員工時,也應該將員工還沒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發給。
- 其他
如果雇主與員工約定有特別的獎金、紅利、傭金等,則應視勞動契約之約定,結算並約定好給付方式,以免產生勞資糾紛。
五、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
- 非自願離職證明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
員工辦理失業給付時,需要提出離職證明書,雇主若沒有開立離職證明書而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容易引發勞資糾紛。
- 服務證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如遇勞工索取服務證明,雇主有義務提供,否則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服務證明中會記錄勞工受雇期間的職位、職務內容、任職期間與薪資等事項,可以做為謀職履歷的佐證。
六、若有大量解雇時,應依程序辦理
若雇主在一定時間內資遣一定人數的員工,可能就會涉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而須遵循相關法定程序。因此,雇主於資遣員工時,應一併留意是否觸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七、反資遣?員工「自請資遣」
- 自請資遣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可自請資遣: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小提醒:員工依以上第1點、第6點規定自請資遣,必須在「知悉其情形起30日內」自請資遣。但雇主若有第6點所定情形,員工可在「知悉損害結果起30日內」自請資遣。 |
- 自請資遣勞工權益
- 可請求資遣費
- 無須資遣預告
- 自請資遣雇主義務
- 無須資遣通報
- 結算當月薪資並結清特別休假工資
- 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八、開除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如果勞工有下列任一行為,則雇主可以「不經預告」且「不給付資遣費」,直接開除勞工: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小提醒:以上除了第5點以外,其他情況下,雇主都必須在「知悉其情形起30日內」完成開除,若超過此期間,仍然不屬於合法的解僱程序。此外,開除與資遣不同,因此不需要提前進行資遣通報,雇主可以請勞工當下離職,但仍需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給勞工。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資遣解僱事由,與企業的績效評估制度有什麼關係?
實務上,許多雇主會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員工工作不適任資遣員工,但卻忽略明確訂立所有關於員工應遵守事項或績效評估制度,造成雇主以員工工作不適任,進行資遣並給付資遣費,仍不符勞基法第11條第5項的法定要件,而被法院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雇主必須給付離職後到復職期間的薪資。
雇主應依員工職位應達成的經濟成果,而有一定的考核標準,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經過迴避解僱的方法(如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 , 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時,應檢具詳實的記錄,才能依勞基法第11條第5項解除勞動契約喔! |
企業如有面臨上述情況,卻未訂定明確的績效評估制度,導致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歡迎來電或來信諮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協助,以利合法圓滿地解決爭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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