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局公布的行事曆,是否能直接套用於勞工?!
#其實人事行政局就等於是政府的人資單位,所以其發布的行事曆是針對公務人員,私人企業並不一定要遵守;反而公司直接比照辦理,可能會發生違法情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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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故例假之排定,是以每7日為一週期,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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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依照人事行政局行事曆排定工作及休假,必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變形工時」後,才無違法問題。但是,企業均認定跟著政府的行事曆走,絕對不會錯,故勞動部在105年即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即適用8週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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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按照人事行政局行事曆進行排班的公司,在經過 #勞資會議 通過適用8週變形工時,就不會發生違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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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以此要件而適用8週變形工時,應完全比照該行事曆進行出勤、休假,所以企業原非屬於8週變形工時指定適用行業,但卻依此項條件而適用時,其班表就必須完全比照人事行政局行事曆進行,否則即會喪失適用資格,而造成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