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常常未經主管同意、未填加班申請單,就加班到晚上8點,小張認為自己有工作的事實,就有權利請求加班費,雖沒有照公司加班制度申請加班,雇主最終還是要支付加班費才對。
雇主可以「小張未申請加班」為由、拒發加班費嗎?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對於加班之規範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按照文義看來,即加班理應為雇主要求員工為原則,員工未經雇主許可理應不得自行加班。
但109年勞動事件法施行過後觀點就有相當大的轉變。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使得法院不單純以加班申請制為加班判斷,若員工仍有提供勞務之事實,純粹以打卡紀錄做為工作時間的認定。
若雇主主張員工逾時簽退有未提供勞務之情形,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逾時簽退紀錄工時之推定。
雇主如何避免員工自行加班,產生加班費之爭議?
企業在「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中清楚規定,勞工應於事前填寫加班申請單,並載明加班事由、工作所需時數,經主管核准後才可加班;企業得以指派專人來稽核加班的工作內容和時間是否真實,確保加班費的給付是合理的,從而避免出現爭議。
針對員工「早到」、「晚退」之時間,若已經在出勤紀錄中。依照勞動事件法第38條之規定,已經推定為出勤時間,雇主無法證明員工「沒有加班」,就必須負擔加班費之責任。
企業必須透過明確的規定和有效的管理,避免員工自行加班所產生的爭議,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維護了雇主和員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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