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並經勞資會議通過實施變形工時調假,員工於補班日後到職,薪資如何計算?
新員工小明於10/2日到職,因公司已經調整10/9日為休息日(彈性放假),公司可否主張小明並沒有在9/23日(補班日)出勤上班,而要求小明另外補班一日嗎? |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企業經合法程序實施變形工時,可將休息日和工作日對調,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則補上班日不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在補班日後才到職,也要配合企業在休息日放假。
故公司10/9日已調整為「休息日」而非工作日,小明於彈性放假日前到職,可比照公司放假,公司不得要求小明另外補班或因未補班而多扣一天薪資。
※備註:此文章不適用於「未實施變形工時」或「未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上班」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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