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招募員工到僱用,需耗費許多時間與心力才能找到一位合適的員工,如果員工做不久,前面所花的力氣與金錢恐怕是白費了!
“ 而招募新員工時從刊登徵才到面試,老闆、人資們該注意哪些重點以免違法受罰呢?以下4大NG行為要避免! ”
一、刊登內容與事實不符,恐涉及徵才廣告不實!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在招募、雇傭員工時不可以做不實廣告或揭示。若招募廣告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可能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被處以30萬至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那有哪些常見的徵才廣告不實案例呢?現在帶大家看看:
1. 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與招募廣告中的內容不同
2. 刊登公司沒有在徵人的職缺 某公司刊登招募「作業員/計時人員」的徵才廣告,但求職者到現場進行面試時,公司卻告知並無計時人員之職缺,僅需正職人員。 3. 使用高薪來吸引人才,但實際上卻要完成許多條件 公司於徵才廣告上標註「薪資35,000元」,但事實上員工薪資只有26,400元,員工需要業績達標、全勤,分別領得業績獎金和全勤獎金後才可達到廣告上所寫的35,000元。 4. 沒有提供招募徵才廣告所列出的福利內容 企業在徵才廣告福利制度上刊登「1.勞保。2.健保。3.意外險。」等項目,但等求職者錄取後,才發現該企業為5人以下的未登記公司,未依照徵才廣告提供勞健保。 5. 招募廣告上的雇主與實際雇用的雇主不同 某A公司刊登徵才廣告,但實際用人單位為B公司,職缺錄用者將由B公司投保勞保、健保,並給付薪資,雖然A、B公司的負責人為同一人,但主管機關依舊認為A公司刊登之徵才廣告內容顯與實際情形不符。 |
從上面幾個例子可知,只要徵才廣告與實際客觀狀況不同,便會構成廣告不實的情形,所以企業/人資人員在公開徵才廣告前,務必仔細檢視徵才內容是否正確、有沒有容易遭到誤會的地方。刊登之後,若對於徵才內容或公司資料有任何異動,也應該隨時更新廣告內容,以免遭到檢舉、裁罰。
二、設定「徵才條件」,要小心觸犯「就業歧視」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乍聽有點複雜,但如果實際舉幾個生活中常出現的例子,就可以理解(並進一步小心)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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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常見範例,雇主不能對求職者或員工設有,或給予差別待遇,否則會涉及「就業歧視」,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可處30萬至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待遇不管開給多少,一律寫面議、依公司規定!
「薪資面議」這個議題是大家都要注意的地方。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如果職缺的經常性薪資不到4萬元,就不能在徵才文案上寫「薪資面議」,不然可能會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被處以6萬至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四、怕應徵者錄取不適任,問了很多問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在面試時,向求職者、員工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時,必須和工作有直接關係,不能要求提供和職務無相關的資料,因此,建議雇主、人資在面試時不多問和工作不相干的問題,例如:求職者的家庭背景、醫療病史等…
如果必須請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時,須事先說明提供理由、指出和應徵職務的相關性,也就比較不會產生爭議。雇主若恣意探問求職者隱私,有可能觸犯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將被處以6萬至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在少子化的影響,企業越來越難找到人才與適合職務的員工;雇主、人資在招募面試都會希望能找到適任的員工,故經常在刊登徵才廣告到面試,會設限許多條件與詢問許多問題而涉及違法,企業應了解常見徵才的問題,避免涉及違法增加企業經營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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