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的連假即將到來,很多公司是在每月5號發薪水,有些公司因為作業延宕、遇到周末周日等情況,延遲或無法準時發給薪水…..請問,延後發放薪水是否違法呢?如何避免延後發薪造成的勞資爭議?且聽張顧問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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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薪日卡連假,可與員工協商延後發薪!
勞工局就曾根據《勞動基準法》的法條宣導過很多次,放假日期若是與多數事業單位之「發薪日」重疊,作業不及導致薪資欲延遲發放,不得僅以「公告方式」片面決定,需與員工達成協議並取得員工書面簽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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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闆、人資要注意!不管是在公司公告欄、人資系統的公告區、公司群組,還是只有講給員工聽……只要你是「單方面」決定,未經過員工「書面簽名同意」,都是不可以、而且違法的! |
二、薪資無法如期結算,但又不希望欠過連假!
建議可用下面2種方式替代:
1、先發放薪資,加班費可等連假後再結算補發給員工。(仍須簽名同意)
2、從優以全勤計薪先發給員工,等連假後再多退少補。(仍須簽名同意)
勞資和諧是企業經營的動力!除了合乎法規的最低標準外,企業仍須要體恤勞工。無論公司是發放當月、上個月薪資,因約定好的發薪日、工資計算方式、發薪次數都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老闆、人資應按發薪日將薪水準時轉帳入戶,以避免產生勞資爭議喔!
發薪常見Q&A
1.提早發薪水可以嗎?
可以;一般我們可將「發薪日」視為工資給付日期的最低標準,公司如果有提早發放,當然是沒有違法、違約的問題!但要注意,薪資金額要正確不可短少,否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
2.因內部會計作帳來不及,導致發薪日延後可以嗎?
不可以;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企業若有延遲給薪的話,等於沒有依照約定「定期」給付薪資,就可能會違反此條規定,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先給部分薪資,其餘薪資事後補發可以嗎?
不可以;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也就是說,若雇主在約定發薪日未給薪、或只發給部分工資給員工,事後補發給差額,仍算是違反規定,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勞資雙方事先約定並簽妥同意書不在此限。)
4.對員工出勤紀錄有疑慮,導致遲延發放薪水可以嗎?
不可以;如果公司有明確記錄勞工之出勤時間,即使你對員工部分日期出勤時間有爭議,你還是要給他當月工資,不可拖延!否則,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出勤紀錄有疑慮之部分另行處理。
5.員工離職前未做好離職交接手續,可以遲發薪水嗎?
不可以;如果真的有離職手續未交辦完成的,還是要在約定發薪日當天發薪,不可以有任何延誤或是直接不發。如果真的無法用匯款的方式,則可以用雙掛號「郵寄匯票」或「將工資提存於法院」。否則,超過發薪日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離職交接手續之部分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