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離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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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阿春於101/1/2到職,努力不懈終於成為高階主管,但是因為被挖角,最終決定在109/6/
公司高層震怒並命令財務人員,因阿春離職預告天數不足且未完成職務交接手續,拒絕給付她6月份薪資,這樣可以嗎?
A:
依照勞基法第15條之規定,員工離職應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提前預告公司,阿春在公司年資滿3年以上,故須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預告。
因阿春只提前5天,故未符合相關規定,然而勞基法並無針對員工設有離職不足天數之罰則規定。
另依勞基法第22、23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公司應將勞工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定期發給員工薪資,若員工離職時須即結清工資並給付;所以,公司不得以員工離職預告天數不足、未完成交接等相
惟,公司可與員工簽立勞動契約時,依照民法規定與員工約定相關權利義務。
例:員工離職未預告或未交接之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之
員工離職時 #未完成交接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