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陳情表示,自己育嬰留職停薪將於9月中旬屆滿,向雇主申請復職,雇主卻回復民眾無多餘職缺可供復職,原職務已遇缺不補,並且告知民眾將被資遣。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如果雇主欲資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必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法定事由,並經勞動局同意後,方可進行資遣。
勞動局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除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解散、轉讓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個月以上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申請,且雇主無法讓員工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員工,如果雇主未得到勞動局同意而直接資遣員工,經查證屬實,雇主將被處以2萬至30萬元之罰鍰。
陳信瑜表示,所稱「30日前通知」規定,為「預告」性質,雇主倘未依法於30日前通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另為增進民眾及事業單位認識及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議題,歷年來編製防制職場就業歧視暨性別平權專刊及宣導摺頁等,相關電子檔已置放於勞動局網站職場平等專區,歡迎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