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主根本不知道:員工加班、變形工時、例假日調整、變形加班工時等,都必須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沒開過勞資會議,一旦被勞檢,每項違規裁罰 2萬至100萬元。
本篇從法規依據、開會頻率、會議內容到紀錄範本,幫您一次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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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一定要開嗎?|法規怎麼說
1.勞資會議法源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內勞工人數在 30人以上者,都應舉辦勞資會議。
勞工人數在 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程序較為簡化。
2.勞資會議不開會有罰則嗎?
未開勞資會議或未定期三個月召開勞資會議,現行法令沒有直接罰則。
3.不開勞資會議的風險:沒有辦法合法實施加班、變形工時等措施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若無工會,以下措施必須先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以下規定,可裁罰 2萬至100萬元:
- 2週、4週、8週變形工時
- 延長工時(加班)
- 延長工時上限放寬(從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但每 3 個月內的延長工時總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
- 輪班制換班間距縮短
- 指定之行業例假日彈性調整
勞資會議多久開一次?
1. 法定規則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臨時會議
遇有以下情況,可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 需要緊急通過特定彈性工時措施
- 勞資雙方有重大爭議需即時協商
- 主管機關要求召開
勞資會議內容|哪些事項一定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勞資會議的議題分為三個層次:
1. 勞資會議法定同意事項
無工會的事業單位,以下措施非經勞資會議同意不得實施:
| 措 施 | 法 源 |
|---|---|
| 2週、4週、8週變形工時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1條 |
| 延長工時(加班)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 |
|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放寬(由46小時調整至54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
| 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縮短 |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
| 指定之行業例假日彈性調整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 |
2.報告事項
雇主向勞方代表說明,讓員工了解公司營運狀況,包括:
-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 勞工人數、異動及出勤狀況
- 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
- 勞工教育訓練辦理情形
- 安全衛生事項
3. 討論事項與建議事項
勞資雙方協商、提出建議,涵蓋:
- 勞動條件改善
- 福利事項
- 工作效率提升
- 工作規則的訂定或修正
- 勞資爭議預防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如何組成?與代表怎麼選?
1. 第一次組成勞資會議及代表之選舉流程:
- 開會通知(成立勞資會議之全體員會議之時間、地點、議題)
- 召開全體員工會議
- 提名勞方代表名單
- 勾選選票及開票
- 宣布勞方代表當選人及候補勞方代表
- 將勞、資方及代表名冊送勞工局核備
- 進行首次勞資會議
2. 勞資會議代表人數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勞資雙方代表人數相同,依員工人數而定:
| 員工人數 | 勞資雙方各選代表人數 |
|---|---|
| 3人以下 | 勞雇雙方為當然代表 |
| 3人以上 | 各2~15人 |
| 100人以上 | 各不得少於5人 |
3.資方代表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第10條,由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任期4年,可連任。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30日完成新任代表指派。
4.勞方代表
- 有工會: 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 無工會: 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任期4年,可連任
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90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逾30日未完成者,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第5條)
5.性別比例規定
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勞工總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的三分之一。(第6條)
勞資會議流程|三個月開一次、怎麼開才合法?
1. 勞資會議會前準備(第16條、第20條)
- 開會通知: 會議7日前發出通知
- 提案送達: 議案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
- 主席: 由勞資代表輪流擔任;必要時得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一人共同擔任
2. 勞資會議會中進行(第14條、第19條)
- 出席門檻: 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會議始得進行
- 決議門檻(協商有共識): 協商達成共識後做成決議
- 決議門檻(協商無共識): 需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缺席代表: 得提出書面意見,但不列入出席及決議人數計算
- 列席人員: 與議案有關人員,經議決得列席說明
3. 勞資會議會後執行(第22條)
- 決議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
- 若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 若遇延長工時、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調整,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4條、第36條)
勞資會議紀錄|怎麼寫?(附範本說明)
1. 勞資會議法定應記載事項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1條,會議紀錄應記載:
- 會議屆、次數
- 會議時間
- 會議地點
-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 報告事項
- 討論事項及決議
- 臨時動議及決議
2. 簽署與分送
- 紀錄應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 完成後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3. 常見文件種類
實務上勞資會議相關文件通常包括:
- 勞方代表選票
-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
- 勞資會議舉辦(函)
- 勞資會議紀錄(第一次成立)
- 勞資會議紀錄
文件的格式與內容都有法定要求,填寫錯誤或遺漏欄位,可能影響同意事項的合法性。
勞資會議注意事項總整理
- 法源: 勞動基準法第83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適用對象: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事業場所勞工30人以上者應分別舉辦。
- 召開頻率: 至少每3個月一次。
- 未開會罰則: 無直接罰則,但未經勞資會議同意逕行實施加班、彈性工時等措施,裁罰2萬至100萬元。
- 通知時間: 會議前7日發通知,提案前3日送達各代表。
- 出席門檻: 勞資雙方各過半數出席。
- 決議門檻: 共識決;無共識需出席代表3/4以上同意。
- 紀錄要求: 主席與記錄人員簽署,發給出席人員;實施延長工時、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調整措施需上傳勞動部備查系統。
羿誠如何協助企業建立勞資會議制度
許多企業主和人資找上羿誠時,面對是:「聽說要開勞資會議,但不知道怎麼選代表、開會有什麼內容、紀錄怎麼寫。」也有企業是勞檢後才發現,多年來的加班、變形工時排班因沒有經勞資會議程序而全部違規受罰。
羿誠從企業現況出發,依序協助:
- 法規適用評估: 確認企業目前實施的加班、變形工時等措施是否已取得合法備查文件。
- 協助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協助設計選舉公告、選票、確認選舉程序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並完成代表名冊建立。
- 制定會議議程與流程: 依法定議題規劃報告事項、討論事項與建議事項,確保會議內容涵蓋法定事項,程序完整合規。
- 協助召開第一次勞資會議: 從會議通知、會議準備、現場進行到決議確認,協助企業完成首次合規的勞資會議。
- 製作完整會議文件: 包含選票、代表名冊、會議紀錄等文件,依事業性質(製造業、服務業等)客製化,確保格式符合法律規範。
- 教育訓練人資主管: 協助人資了解召開勞資會議與文件留存,讓後續勞資會議能由企業自行完整執行。
勞資會議是企業實施加班、變形工時的法律基礎
加班、變形工時,是企業日常運作最常遇到的議題。
一旦被勞檢,每一項沒有合法勞資會議決議支撐的措施,都是一張裁罰單。
👉 勞資會議制度建立好, 加班有依據、變形工時合法、勞檢有文件,企業才能靈活調度人力。
歡迎聯繫羿誠顧問團隊,協助企業從代表選舉到會議紀錄一步到位,成為企業運作的堅實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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