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離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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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花輪於106/02/01到職,但後來公司因為業務緊縮,導致需要裁員。因此公司提前20日預告花輪將於108/03/20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
如果花輪得知預告後至離職的這段期間要另謀他職,請問花輪要另外向公司請假嗎?
A:
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因此花輪在得知公司預告後,每星期可以請兩日謀職假,即便剩餘日數不足七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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