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忽不定的山陀兒颱風,讓高雄於10月1、2、3、4日放了四天的颱風假。而5、6二日適逢休息日及例假日也不用上班,甚至有些公司因風災停電,導致很多原定5日發薪的公司來不及核算薪資。雖然10月7日星期一上班,但因為薪資還沒有算好而必須要延遲發放,這樣有沒有違法?該怎麼處理才對呢?
一、發薪日遇颱風假,可以跟員工協商延後發薪!
勞工局就曾根據《勞動基準法》的法條宣導過很多次,若是事業單位作業不及導致薪資欲延遲發放,不得僅以「公告方式」片面決定,需與員工達成協議並取得員工書面簽名同意,才可以延遲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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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闆、人資、會計請注意!不管是在公司公告欄、人資系統的公告區、公司群組,還是只有講給員工聽……只要您是「單方面」決定,未經過員工「書面簽名同意」,程序並不算完備喔! |
二、沒有取得員工簽名同意就延後發薪,是否違法呢?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企業若有延遲給薪的話,等於沒有依照約定「定期」給付薪資,就可能會違反此條規定,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發薪常見Q&A
Q1.提早發薪水可以嗎?
A1.可以!
一般我們可將「發薪日」視為工資給付日期的最低標準,公司如果有提早發放,當然是沒有違法、違約的問題!但要注意,薪資金額要正確不可短少,否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
Q2.先給部分薪資,其餘薪資事後補發可以嗎?
A2.不可以!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也就是說,若雇主在約定發薪日未給薪、或只發給部分工資給員工,事後補發給差額,仍算是違反規定,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勞資雙方事先約定並簽妥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Q3.對員工出勤紀錄有疑慮,導致遲延發放薪水可以嗎?
A3.不可以!
如果公司有明確記錄員工出勤時間,即使您對員工部分日期出勤時間有爭議,仍要支付員工當月工資,不可以拖延!否則,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出勤紀錄有疑慮之部分另行處理。
Q4.員工離職前未做好離職交接手續,可以遲發薪水嗎?
A4.不可以!
如果員工真的有離職手續未交辦完成的,還是要在約定發薪日當天發薪,不可以有任何延誤或是直接不發。如果真的無法用匯款的方式,則可以用雙掛號「郵寄匯票」或「將工資提存於法院」。否則,超過發薪日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之部分需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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