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總統選舉」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應放假日,依法規定「投票日放假一日」指的是完整24小時,時間為凌晨0時至午夜12時。
因此,113年1月13日(星期六)選舉日當天,只要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員工,雇主都應依法讓員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雇主要求員工必須出勤則須注意,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一、員工在「非」投票時間上班,薪資怎麼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投票日放假一日」指的是完整24小時,也就是投票日的凌晨0時至午夜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二、投票日休假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雇主和企業人資請特別留意,由於投票日公民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三、員工「投票日」出勤、休假,工資怎麼算?
月薪制員工:
- 不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原屬「工作日或休假」
- 工作日-不適用選舉日放假,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休假-不適用選舉日放假,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加班-不適用選舉日放假,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原屬「休息日」
- 休息日加班-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計算,【📌前2小時加給1.34倍、📌後6小時加給1.67倍📌、超過8小時加給2.67倍】。
假設小明薪資為36,000元,選舉日原屬休息日出勤8小時「加班費」如下計: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36,000÷240=150元
休息日加班費:(150×4/3×2)+(150×5/3×6)=1,900元 |
- 休息日休假-由於行使投票權利不受影響,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原屬「例假日」
- 例假日加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出勤加班,假日工資照給【📌加發一天薪水+補假一日】。(注意:例假日除非有《勞動基準法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才能加班)
假設小明薪資為36,000元,選舉日原屬例假日出勤8小時「加班費」如下計: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36,000÷240=150元
例假日加班費:150×8=1200元,另需補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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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假日休假-由於行使投票權利不受影響,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原屬「正常工作日」
- 工作日出勤-即使投票日勞資雙方約定為出勤上班,員工出勤仍可領取【📌加倍薪資】。
- 休假-雇主依法讓員工放假一日,依法發給【📌當日薪資】。
- 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當日「跨日班」
- 員工工作性質為輪早晚班,會有部分正常工時在「非」投票時間上班,還是得依法發給【📌加倍薪資】喔!
Q:小明於1/12日22:00上班至1/13日6:00,共出勤8小時,薪資該如何計算?
A:小明自1/13日零時起的6小時工時,雇主須發給6小時的加倍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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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制員工:
- 不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原屬「排班日或未排班日」
- 排班日-不適用放假,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未排班日-不適用放假,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原屬「休息日」
- 休息日加班-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計算,【📌前2小時加給1.34倍、📌後6小時加給1.67倍、📌超過8小時加給2.67倍】。
- 休息日休假-由於行使投票權利不受影響,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原屬「例假日」
- 例假日加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出勤上班,依法發給【📌加倍薪資+補假一日】(注意:例假日除非有《勞動基準法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才能加班)
- 例假日休假-由於行使投票權利不受影響,不須另給加倍薪或給假。
- 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原屬「排班日」
- 上班-即使投票日勞資雙方約定出勤上班,員工出勤仍可領取【📌加倍薪資】。
- 休假-雇主依法讓員工放假一日,依法發給【📌當日薪資】。(部分工時員工,當勞資雙方排定之上班日,因歸責雇主之因素未上班時,排定之時數雇主仍須給付薪資)
- 具投票權員工投票日當日「跨日班」
- 員工工作性質為輪早晚班,會有部分正常工時在「非」投票時間上班,還是得依法發給【📌加倍薪資】喔!
Q:小明於1/12日22:00上班至1/13日6:00,共出勤8小時,薪資該如何計算?
A:小明自1/13日零時起的6小時工時,雇主須發給6小時的加倍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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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雇主切勿以身試法,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且員工得依法向雇主請求加班費或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