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業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並經勞資會議通過實施變形工時調假,員工於彈性放假日、補班日之前/後到職、離職,為何假期怎麼還會亂糟糟?!
小雲是2/1日到職的新員工,因1月份未在職,並未休到1/27日(彈性放假),那2/4日(補班日)還需出勤上班嗎? |
A1:因公司依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2/4日已調整為「工作日」而非休息日,新員工應配合公司於2/4日(補班日)出勤上班,且當天性質並不算加班,故公司也不須發給加班費。
※建議雇主在新員工到職前事先告知,避免新員工認為自己沒有休到彈性放假,竟然還需要補班日出勤,而產生勞資糾紛。
小明預計年後離職,預告離職日是2/25日;如小明已在2/18日(補班日)出勤,那小明可以因未休2/27日(彈性放假),要求2/18日(補班日)出勤視為加班,向公司請求加班費嗎?或是,要求公司補給他一天假嗎? |
A2:因公司依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2/18日已調整為「工作日」而非休息日,則員工2/18日(補班日)應配合公司出勤上班,2/18日(補班日)視為正常上班,無法額外申請加班費;也無法因2/27日(彈性放假)未休,向公司要求另外補假一日。
新員工小珍於2/20日到職,因公司已調整2/27日為休息日(彈性放假),公司可主張小珍並沒有在2/18日(補班日)出勤上班,而要求小珍另外補班一日嗎? |
A3:因公司依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2/27日已調整為「休息日」而非工作日,新員工於彈性放假日前到職,可比照公司放假,公司不得要求新員工另外補班或多扣一天薪資。
※以上QA若某公司想優於勞基法規定,願意多讓員工放一天補假或讓員工補班日上班多給加班費,當然也是可行的。
以上可參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說明,企業經合法程序實施變形工時,可將休息日和工作日對調,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則補上班日不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在補班日後才到職也要配合企業在休息日放假。
※備註:此文章不適用於未實施變形工時、無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上班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