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們請注意!企業發展起來,員工越來越多,不單單代表著生意好,也意味著要遵守的法規變多了!
在此羿誠整理了,聘用人數達一定數量需遵守相關的法規要求,讓雇主能在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能夠合法合規。
人數 | 應為行為 | 罰則 | 相關法條 |
1人↑ |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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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就業保險法第5條 | |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 |
3人↓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 目前尚無罰則。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 |
5人↑ |
一、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10人↑
30人↓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
30人↓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
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目前尚無罰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 |
30人↓ |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 |
30人↑ | 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分別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 目前尚無罰則。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 |
30人↑ | 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之一至第3條之一、第6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 |
30人↑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
目前尚無罰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 |
30人↑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
30人↑ | 延長工時總時數限制,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三十人以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輪班制勞工變更休息時間,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三十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 ||
調整勞工例假,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三十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
雇主應訂立工作規則,三十人以上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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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無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83條 | |
50人↑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
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 |
50人↑ | 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 |
50人↑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 |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 | |
50人↑
300人↓ |
事業單位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註三)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 |
67人↑
(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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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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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
(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
具顯著風險事業單位(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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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1條 |
1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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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 |
100人↑ | 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
目前尚無罰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 |
100人↑
300人↓ |
具顯著風險事業單位(註四)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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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1條 |
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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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勞工退休條例第35條 |
200人↑ | 具顯著風險事業單位(註四)雇主應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2條 |
300人↑ | 具顯著風險事業單位(註四)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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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1條 |
300人↑
(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
具中度風險事業單位(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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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1條 |
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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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 | |
5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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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 |
5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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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 |
500人↑ | 具中度風險事業單位(註四),雇主應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2條 |
3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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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