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產假婚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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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小安跟小雅都是108/3/19到職的新員工;其中小雅在108/2/1生產一子,小安是在108/3/14登記結婚的。
公司認為這兩位員工生產以及結婚都是在到職之前發生的,所以不需要給予產假跟婚假,這樣做合法嗎?
A:
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法令並未規定公司一定要給予員工婚假,因此小安到職前結婚,公司未給婚假並無違法。
但勞工於到職前生產,若仍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應依該條所定之假期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假期,故公司應給予小雅八星期(56天)扣除46天(2/1-3/18)即10天之產假。
【?案例分享】#產假婚嫁篇.?小安跟小雅都是108/3/19到職的新員工;其中小雅在108/2/1生產一子,小安是在108/3/14登記結婚的。.?公司認為這兩位員工生產以及結婚都是在到職之前發生的,所以不需要給予產假跟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