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加班費篇
–
Q:陳總的公司因為趕工,所以跟員工協議於星期日(例假日)出勤工作,陳總應該如何計算員工例假日的加班費呢?
A:
1.依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之情形外,否則員工不得於例假日出勤工作,所以如果沒有前述之情形,於例假日出勤時,屬於違法出勤。
2.如果符合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於例假日出勤時,公司應加倍發給工資,並給予補休,若是違法於例假日出勤,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但無須給予補休。雖然支付加班費,依然違反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如遭主管機關查核時,恐有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