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5月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自112年5月3日生效。
條文對照:
舊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
修正條文: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
產假天數 / 薪資計算一覽表
員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產假」的話,現行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未明定雇主一定要給薪資,且性別平等法亦同。據此,雇主沒有給付薪資並不違法。因而,有些員工會乾脆改請普通傷病假,至少會有半薪可拿。
但由於歸屬於普通傷病假,雇主得以扣發全勤獎金,卻這又會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的規定牴觸。
因此本次修法明定員工若因妊娠三個月內流產未請產假,而改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條: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