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特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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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大雄於107/01/01到職,在公司擔任機械操作員。但因為他上班經常打瞌睡影響工作進度,公司決定在108/3/1將他資遣。公司在結算大雄的特休工資時,認為他是在年度中被資遣的,特休應該按“在職時間”的比例計給。
請問,公司這樣的計算方式正確嗎?
A:
按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因此大雄在108/01/01年資滿一年時,即取得完整的七日特休,即便大雄是在年度中離職,公司亦不得按在職時間比例計給。
【?案例分享】#特休篇.?年度中被資遣,結算特休未休工資時應如何計算?.大雄於107/01/01到職,在公司擔任機械操作員。但因為他上班經常打瞌睡影響工作進度,公司決定在108/3/1將他資遣。公司在結算大雄的特休工資時,認為他是…